一、出臺背景
為健全完善我市建筑領域信用監管體系,有效推動建筑業企業從事建筑活動市場行為和現場管理行為的聯動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不斷提升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積極防治農民工工資拖欠等社會影響問題,努力推動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該《辦法》通過全面、系統、動態歸集建筑工程全壽命周期的誠信信息并累計生成為失信工地,錨準建筑工程施工活動的管理行為,填補了建筑工程信用管理空白,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建筑業信用管理體系。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鄭州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鄭州市建筑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主要內容
(一)評價方式
建筑工程信用評價分為建筑市場行為管理、質量安全管理兩個分項,結合每個分項“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日常監管情況,分別進行評價。每個分項的信用評價均實行百分制,初始分為 100 分,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減分。
(二)評價周期
建筑工程信用評價周期與工程項目建設周期同步實施,以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起,到建筑工程完成竣工驗收合格止。
(三)失信工地界定
市場行為管理、質量安全管理兩項信用評價中任意一項信用評價分低于 60 分或存在“一票否決”事項的,建筑工地界定為施工管理失信工地。
(四)獎勵機制
獲得以下榮譽的,給與適當加分。
1、縣級(含縣級,以下同)以上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新聞媒體通報表彰、獎勵的;
2、縣級以上質量、安全、智能建造等標準化工地、示范工地的;
3、承辦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組織的建筑活動現場會、競賽活動、宣傳活動等,取得較好社會反響的;
4、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搶險救災及創建等活動的;
5、其他具有示范標桿效應的榮譽。
(五)懲戒機制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信用等級分為警示和失信。信用評價分低于 80 分的,對項目及其參建企業相關負責人分別進行警示教育。信用評價分低于 60 分或存在“一票否決”事項的界定為施工管理失信工地。
1、信用評價分低于 60 分或因“一票否決”事項被界定為失信工地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該項目限期整改,列入重點監管項目,同時將主要責任單位(引起扣分最多的單位)相關負責人記入當季度的鄭州建筑市場誠信建設“黑榜”信息,并公開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工地的,應當自列入失信工地之日起 3 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期滿后仍低于 60 分的再次認定為失信工地。
2、一年內,同一個工地累計三次被界定為失信工地的,將造成失信工地的主要責任單位全部列入建筑市場誠信建設“黑榜”名單,并推送至鄭州市信用平臺和國家信用平臺,同時依照《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六)適用范圍及有效期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關
單位及從業人員。
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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